事项名称

第一步 办理条件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怀孕三个月内可办理《生育服务证》。
已有子女的夫妻和未婚男女不属于《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对象。

第二步 办理地点

地点说明
夫妻不属于流动人口的 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夫妻属于流动人口的 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夫妻中一方属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的 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详细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 永乐镇 漳扎镇 永丰乡 安乐乡 白河乡
大录乡 保华乡 玉瓦乡 黑河乡 陵江乡 双河乡
罗依乡 马家乡 勿角乡 郭元乡 永和乡 草地乡

第三步 办理材料

基础材料
办理材料 材料要求
身份证 请提供夫妻男女双方身份证,并提供1份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结婚证 请提供结婚证,并提供1份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户口本 若已婚的,携带本人户口簿;若为集体户口,请携带本人页、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并
提供1份复印件,本人页和首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
婚育情况证明 请提供夫妻男女双方的婚育状况证明(户籍地在外县的,需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签署意
见并加盖公章)。
夫妻头像照片 免冠,彩色、黑白均可,2张。
特殊材料
办理材料 材料要求
其他婚姻情况证明 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出示原件和复印件);
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并提供2份A4纸复印件
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 因多次户口迁移等原因,不能提交婚育状况时,请夫妻双方根据办理地提供的参考文本,共同签订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
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夫妻一方是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的,请提供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一方具有法律效力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及有效翻译件,并提供1份复印件,复印到一张A4纸上
子女死亡证明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曾经生育子女但现已死亡的,请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并提供1份复印件,复印到一张A4纸上
委托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并提供1份复印件,分别正反两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温馨提示:提交所有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查验无误后,申请人在所有复印件签章,无法书写的可以按 手印。请尽可能地多准备一份材料复印件。

第四步 申请登记流程

温馨提示:流动人口网上办证的,从有关规定。
一、领表—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夫妻双方携带规定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到社区、单位、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
证办理申请表》。
二、填表并提供婚育状况证明
首先如实填写基本信息,其次由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在表上婚育状况栏对应的栏目中就
本人的婚育情况签署意见并盖章。
女方为本地,男方非本地,婚育情况证明需加盖男方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公章;
男方为本地,女方非本地,需提交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在女方婚育状况说明栏加注
“委托男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字样,并加盖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公
章;
户籍在本省内且档案在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的人员,由单位签署意见;
户籍在本省内且档案在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内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以及毕业后档案仍在学校的人员,由
人才交流中心或学校在《申请表》中“婚育状况”一栏签署意见;
单独出具婚育证明的,无需在《申请表》中再签署。
三、提交材料
将所有材料(包括基础材料和特殊材料)及申请表提交至办理地点申请登记。
四、审核发证
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即时颁发 《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不符合生育政策的、经与户籍地核实婚育情况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生育服务证》,给
出书面通知,申请材料退回。

第五步 领取服务证

温馨提示:流动人口网上办证的,从有关规定。
请在申请审核过程结束后到办理地点领取《生育服务证》;
可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请请妥善保存《生育服务证》;
因户籍地变更或在《生育服务证》有效期内未生育,需要更换《生育服务证》的,请根据现户籍情况选择办
理地点,申请核实相关情况并更换《生育服务证》;
因《生育服务证》遗失、毁损等原因需要补办《生育服务证》的,请到原办证地点申请补办;
《生育服务证》不得私自转借、涂改、伪造,违者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理流程

办理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
与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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